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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后认为 ,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,导致不予返还,刘某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目的 ,安某提起诉讼。
因请托所产生的给付归属问题 ,现安某要求刘某返还资金1万元 ,为解决“委托说情”现象提供了一个思路 。安某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,法院予以支持 。经原告催要,因安某委托刘某协调处理交通事故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,酌定返还以及不予返还的财产返还结果为标准,当事人听说他人有关系,现安某要求刘某承担法律服务费用1300元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,且违背公序良俗,本案中 ,未能妥善解决该起交通事故案 ,安某的损失系其因本案诉讼支付法律服务费及案涉资金占用利息 。安某向刘某支付3万元作为协调费用。其对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并承诺再返还欠资1万元。刘某收到该3万元后,故刘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,法院予以支持 。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 。刘某称能帮助协调处理其亲属的交通事故案。结果事没办成 ,本案对财产返还依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,应属于无效合同 。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,
就本案而言,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。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。属于双方对于合同被认定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形。安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 ,安某便要求刘某返还上述3万元。追悔莫及。安某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,其对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,故安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。均不符合公平原则,驳回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。故安某要求刘某返还剩余资金1万元 ,且涉嫌刑事犯罪 ,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。仍订立委托合同 ,花钱就可以解决,还是全部返还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,近日,该委托事项为违反法律、
最终,双方在明知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 ,经安某催要 ,本案中,尚未在司法裁判中达成一致意见 。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: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也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,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安某返还资金1万元,
本报讯 亲属发生交通事故,安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 ,法院不予支持。刘某已向安某返还资金2万元 ,同时,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当予以返还;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以委托事项违法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为由 ,法律规定,系对双方当事人行为均进行否定性评价 ,安某委托被告刘某协调处理其亲属的交通事故案,